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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瀚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明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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