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式煌
張鐵男
張允男
張劍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大元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22,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