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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7號
原 告 鵲橋移民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禎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被 告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柴御清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思倫
訴訟代理人 李英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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