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837,202008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7號
原 告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吳鳳珠
張黄龍珠
王能仁
王能義
王能禮
王能智
邱英勳
王能信
王建雄
王秉榮
王泉文
吳省
王能亮
王能耕
王能政
王能宏
王薏婷
王友伸
王己珉
王能賢
陳韻
王婷虹(王能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美(王能達之承受訴訟人)

王曉貞(王能達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主文欄中關於「被告王婷虹、陳素美、王曉貞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王能達所遺第一項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20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婷虹、陳素美、王曉貞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王能達所遺第一項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0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