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 告 呂瑞陽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榮裕
被 告 呂宏文
盧建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坐落彰化縣○○○○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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