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871,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黃茂銓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蔣煙燈
訴訟代理人 粘頤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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