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904,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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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麗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琴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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