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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游湘萍
游詔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詠之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781元。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之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47,750元(計算式:46,271,625*2/3=30,847,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480元;
本院司法事務官通知繳納147,781元,其金額有誤,本院不受拘束。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135,6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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