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重訴,109,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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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被 告 施丁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85,046元,經本院於107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7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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