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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許國楨
原 告 許世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被 告 承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被 告 曾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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