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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蔡勝得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原 告 林貴瑜
被 告 王聖博
追加被告 王秋南
追加被告 李金芳
前列王聖博、王秋南、李金芳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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