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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李建璋
被上訴人 何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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