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重訴,171,2020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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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李建璋

被上訴人 何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該裁定於民國109年8月31日經上訴人收受,然上訴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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