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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27,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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