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重訴,75,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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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施承瀚
盧丁暖
羅秋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林四海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複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國107年6月29日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書狀,關於請求金額是否扣除已受領強制保險金部分容有疑義,而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二、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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