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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金合(即謝王時之承受訴訟人)
謝金美(即謝王時之承受訴訟人)
王金發(即謝王時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名(兼謝王時之承受訴訟人)
王金蓮(兼謝王時之承受訴訟人)
王忠美(兼謝王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茗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38,98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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