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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炎垤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 告 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梅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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