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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正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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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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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67948-8 │ │1 │150 │A10146│
│ │ │ │ │ │ │2372 │
├──┼───────────────┼──────────────┼────┼───┼────┼───┤
│0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161913-6 │ │1 │1000 │A10146│
│ │ │ │ │ │ │2372 │
├──┼───────────────┼──────────────┼────┼───┼────┼───┤
│000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93886-6 │ │1 │71 │A10146│
│ │ │ │ │ │ │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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