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事聲,2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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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景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樟


相 對 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仍在本院108年度建字第7號案件審理中,請暫緩辦理確認本件訴訟費用事件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案件,已於107年4月24日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聲請本院確認訴訟費用額。

原裁定依相對人聲請,判命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20,248元及自原審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謫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改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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