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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蕭玉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梁晉嘉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韓尚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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