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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號
原 告 謝莉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傳宗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後聲明請求新台幣1,404,907元,其中追加請求新台幣27,849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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