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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煌龍即陳澄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泳綸即陳澄偉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共同之
法定代理人 姚乃心
一、債務人陳煌龍、陳泳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澄偉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澄偉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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