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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柯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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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自延滯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 │
│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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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延滯金起算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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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712元 │94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 │19.71% │94年8月30日 │
│ │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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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15% │ │
│ │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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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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