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1169,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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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
債 權 人 謝依宸
上列債權人謝依宸因與債務人謝佳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依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提聲請狀繕本七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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