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1184,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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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林志穎
上列債權人林志穎因與債務人范嘉祐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林志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范嘉祐肇事之事證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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