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債 權 人 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旭
上列債權人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安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安乾(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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