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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
債 權 人 邱廉博
上列債權人邱廉博因與債務人先美興業有限公司間就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先美興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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