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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
債 權 人 謝明宏
上列債權人謝明宏因與債務人謝志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明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300萬元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日期,無從確認清償期已屆至,請具狀補正之,或提出其他債權已屆清償期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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