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蔡慶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慶良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註記遷出國外,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