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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債 務 人 王冠富即王玉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翠瑤即王玉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雁君即王玉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惠君即王玉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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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08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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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 │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利息部份│
│(新臺幣) │ │按原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
│ │ │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原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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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000元 │自民國107年6月13日起至│ 自民國107年7月14日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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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8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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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準利率(%) │ 請求利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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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 │2.7885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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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 │3.042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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