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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債 權 人 林志勇
上列債權人林志勇因與債務人郭灍之繼承人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林志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墓主之全部繼承人各為何?請債權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二、經查聲請狀並未附有證物「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收據影本」,請補提之,並提出該墓所占用之土地為債權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三、各債務人間之債務個別存在,請具狀釋明各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
另程序費用應分別繳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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