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2346,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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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茂寅即劉秀雪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韋志即劉秀雪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鈺珊即劉秀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鈺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秀雪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茂寅、林韋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鈺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秀雪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茂寅、林韋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鈺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秀雪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茂寅、林韋志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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