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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債 務 人 黃文彥
債 務 人 黃品絜即黃文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詩涵即黃文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詩璇即黃文昭之繼承人
前列三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兼黃文昭之繼承人 王秀娟
一、債務人黃品絜、黃詩涵、黃詩璇及王秀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文彥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本金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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