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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
債 權 人 李銅清
上列債權人李銅清因與債務人黃俊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
銅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俊誠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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