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
債 權 人 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興
上列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250萬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欠缺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票據無效,請另提出債權證明(如已支付代理保證金250萬元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