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256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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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孟禛即張賴菊之繼承人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被繼承人張宗鵬、張賴菊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情形,並向本院陳報。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借據所載,債務人張賴菊僅為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僅在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始應清償。

故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保證人張賴菊之繼承人(即張孟禛、劉羿汝、劉羿君)與主債務人張宗鵬之繼承人(即張睿翔、張詩瑜、張承駿、張欣如)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如無,則應更正請求標的欄之聲明為「如對債務人張睿翔、張詩瑜、張承駿、張欣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孟禛、劉羿汝、劉羿君給付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承駿、張欣如之法定代理人洪巧巧(住臺中市○○區○○里○○路00號10樓之2)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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