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2563,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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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
債 權 人 李姿潔
上列債權人李姿潔因與債務人李樸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
姿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所附證物一、四、八存摺內頁明細之該存摺封面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樸晟(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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