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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
債 權 人 林碩庭
上列債權人林碩庭因與債務人王義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碩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分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全部繼承人各為何?請債權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三、台端於聲請狀訴訟標的欄及請求原因事實欄皆敘明代繳稅金為新臺幣35670元,然卻於請求標的欄請求新臺幣50000元,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及各別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
四、經查聲請狀並未附有證物「地價稅單影本」,請補提之,並提出系爭地價稅確實已由台端代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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