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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廖棋梓
上列債權人廖棋梓聲請對債務人許惠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作成之本票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故本票裁定已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47號本票裁定事件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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