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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博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莊博皓於1.民國106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7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5,23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2,37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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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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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博皓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265230│ │七年十二月十│ │計算之利息 │
│ │元 │ │五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莊博皓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
│ │82376 │ │七年十二月十│ │計算之利息 │
│ │元 │ │五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博皓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65230│ │八年一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按│
│ │ │ │ │ │年息百分之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連續│
│ │ │ │ │ │收取期數以九期│
│ │ │ │ │ │為限 │
├──┼───┼─────┼──────┼──────┼───────┤
│ 002│新臺幣│莊博皓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2376 │ │八年一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一點四,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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