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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代 理 人 邱言志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義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附表一違約金欄載明「自民國10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惟經查借據第五條違約金條文內容,並未記載違約金請求之百分比,尚無從釋明其與債務人間有違約金之約定,故請具狀補正上開違約金請求之依據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之附表二備註欄載明「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然經查借據並無此項規定,故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之依據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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