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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
債 權 人 陳俊卿
上列債權人陳俊卿因與債務人葉家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俊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件二存摺轉帳記錄之該存摺封面影本及跨行轉帳帳號0000000000為債務人葉家君帳號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經核台端所提附件三信用卡帳單,尚無法釋明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另行提出已代債務人支付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363,598元之計算式及依據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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