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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嘉凱即梁建鴻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梁建鴻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二、本件被繼承人梁建鴻已於民國101年與債務人李孟如登記離婚,其並非法定之繼承人,聲請狀所載之請求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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