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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鄭陳鴻
債 務 人 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
上列債權人鄭陳鴻聲請對債務人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標的及數量,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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