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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債 權 人 周音里
上列債權人周音里因與債務人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周音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台端所提5份合作協議書皆尚未屆期,且依該協議書第一條第四項約定「若甲方欲於合約期間內辦理提前解約,則乙方僅需退還簽約之本金80%並扣除已領利息之100%為甲方實拿回之金額。」
故依據上開約定,請具狀釋明本件得以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750,300元之詳細計算式及依據各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御家一品軒(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現任負責人陳傳志(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風廷(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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