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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債 權 人 周音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台端所提5份合作協議書皆尚未屆期,且依該協議書第一條第四項約定「若甲方欲於合約期間內辦理提前解約,則乙方僅需退還簽約之本金80%並扣除已領利息之100%為甲方實拿回之金額。」
,故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本件得以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750,300元之詳細計算式及依據各為何?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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