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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債 權 人 泳川淨水器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姜明璋
上列債權人泳川淨水器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林俊言即松洋淨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泳川淨水器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新臺幣10397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本件如欲請求利息,應載明利率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故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俊言(住彰化縣○○市○○○路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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