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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名人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淑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晨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彰化市○○○段0000○號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許晨哲非名人世家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對許晨哲請求管理費之依據為何?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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