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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
債 權 人 太極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孟友諒
上列債權人太極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郭彥賦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太極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彥賦(門牌號碼:彰化市○○里○○○村00號五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聲請狀所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請求依據為何,請提出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郭彥賦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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