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3018,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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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
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黃蕭賢

債 務 人 柯姵安

債 務 人 柯慧珠


債 務 人 柯素雲

債 務 人 柯明輝

債 務 人 柯榮彬

債 務 人 陳和安

債 務 人 陳秋霞

債 務 人 陳蕭阿葱

債 務 人 蕭紅綢

債 務 人 蕭羿心


債 務 人 蕭瑞邦

債 務 人 蕭瑞騰

債 務 人 蕭瑞謀

債 務 人 柯雅慧



債 務 人 柯雅芬


債 務 人 柯智偉



債 務 人 柯佑宗

債 務 人 蕭柏永

債 務 人 柯玉蘭

債 務 人 蕭月雲

債 務 人 林明昌

債 務 人 林明雄

債 務 人 林惠珠

債 務 人 林汝美

債 務 人 黃菊梅

債 務 人 林郁芳

債 務 人 林信璋

債 務 人 林澤龍

債 務 人 蕭清蓮

債 務 人 蕭清田

債 務 人 林汝祝


債 務 人 蕭美滿

債 務 人 劉桂坊

債 務 人 蕭尊賀

債 務 人 蕭雅閔

債 務 人 蕭明義

債 務 人 蕭明祿

債 務 人 蕭明焜

債 務 人 蕭瑞蓮

債 務 人 蕭玉霞
債 務 人 蕭明福
債 務 人 蕭明聰
債 務 人 蕭明發
債 務 人 蕭明杉
債 務 人 蕭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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